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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天然气】国际LNG到欧洲,何处为家?---欧盟LNG接收站准入规则(上)
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LNG接收站专栏 Author 文习之

原标题:国际LNG到欧洲,何处为家?(上)
来源:LNG接收站专栏(微号:LNG_Terminal) 
编译:文习之,华中科技大学硕士,现就职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。编者按:2020年3月,牛津能源研究院(OIES)的James Katja Yafimava发布了一篇题为《‘Finding a home’ for global LNG in Europe》的研究论文,副标题为“了解欧盟LNG接收站准入规则的复杂性”。


       文章全面、深入地探讨了欧盟国家的LNG接收站监管概况,从海量的监管条款中梳理出接收站的使用、第三方开放(TPA)方面的内容,为读者提供了详尽的研究成果。       限于篇幅,本次推送节选自全文的上半部分相关要点,主要介绍欧盟国家LNG接收站的监管框架和现状。原版报告版权,归OIES所有。

一、概览       进入本世纪20年代,LNG卖家面临在“供过于求”的市场下寻找买家的局面,而欧洲市场是世界上第三方开放(TPA)条件最好的区域市场。
      LNG卖家对欧洲市场的青睐从Zeebrugge和Montoir-de-Bretagne接收站的容量预定上可见一斑,二者分别被预定至2044年、2035年。      
       欧盟未制定专门的LNG的管理框架,而是适用“第三版燃气法案”(第二版废止于2011年3月)和“715号燃气规章”。
       其中提及了TPA相关条款:容量分配、库存管理、容量交易、公开准则。但即便如此,所涉LNG接收站的运营商仍具有较大程度的自主裁量权,选择性地适用相关条款,甚至争取不纳入TPA监管。
       缺乏明确、专门针对LNG的TPA准则,使得实际执行只能依照一系列“打补丁”的政策来开展,这无疑给LNG卖家造成了困扰。
       此外,受监管和受豁免的LNG接收站在开展TPA、容量预定的过程中待遇不一致,后者的运营条件显然更优。
       欧盟国家LNG接收站总接收能力达1.58亿吨/年(约合2151亿立方米/年),满足了市场45%的天然气需求2012~2017年,接收站平均利用率仅为20%,但在LNG价格竞争力凸显后,利用率持续提升至2019年的48%,预计2020年将继续提升。
       不同接收站除了在容量分配、收费标准上存在差异以外,在应对市场变化上也采取了不同措施,例如设立“开放季”、引入“先买先得”(FCFS——First Come, First Served)机制等。
       报告主要研究对象是在欧盟国家的LNG接收站监管规则下的第三方开放(TPA——Third Party Access)的规则、非用即失(UIOLI——Use-It-Or-Lose-It)条款和服务费。
       作者提出建议,成立一个欧盟层面、专门针对LNG的管理框架,整合已有的燃气法案和规章,适用于所有接收站,并推动相关立法或修正案。

二、LNG接收站概况2.1 接收站站址、股东、规模
       西班牙的LNG接收能力位列欧洲之首——5060万吨/年,随后是3530万吨/年的英国、2530万吨/年的法国、1090万吨/年的意大利。
       880万吨/年的荷兰、660万吨/年的比利时、560万吨/年的葡萄牙、510万吨/年的希腊、370万吨的波兰、290万吨的立陶宛、50万吨/年的马耳他。
       接收站大部分为岸基形式,也有少量在营和在建的浮式项目。

图1:欧盟国家LNG接收站分布

欧盟国家LNG接收站一览表(来源:GIIGNL年报)


2.2 接收站服务及收费
(1)接收站服务
      根据欧洲能源监管委员会(CEER)规定,LNG接收站的服务包括“捆绑式”和“非捆绑式”。
       “捆绑式”即一体化服务:LNG船接卸 + LNG储存 + 气化外输/槽车外运。大部分接收站通过预留“LNG接卸窗口”开展容量分配。
       在某些接收站,例如西班牙、葡萄牙,容量分配以气化外输的能力为基础。而在某些站点,使用者不以气化外输量和日用气需求为基础开展容量预定,而是以固定的输气流量或者运营商的设定值为基础。
       “非捆绑式”服务包括:LNG船接卸、LNG储存(法国、比利时、葡萄牙)、气化加工(波兰、比利时)、LNG充装、反输LNG船、槽车运输、冷却、液化(实质上是气态天然气和LNG的串换,波兰)、LNG船舶加注(法国)。
       “非捆绑式”服务既可以作为“捆绑式”的附加服务,也可以作为独立服务。
       一些接收站还开发了非标准服务,例如法国Fos Cavaou、Fos Tonkin、Montoir-de-Bretagne三座接收站的LNG拼货接卸,意大利Toscana、Panigaglia接收站的LNG与地下储气库联动调峰服务、气质调整服务,希腊Revithoussa接收站的LNG船气试、液氮供应服务。

(2)服务费
       经CEER调研,不同接收站服务费在结构、费用方面均有显著差异,想要综合比较不同接收站的收费标准十分困难。
       部分接收站收费结构相对简单,例如Zeebrugge对每船货物适用固定费率,Klaipeda按LNG接卸量采取变动费率。
       复杂的收费结构则包含固定、变动费率两部分(例如Świnoujście、Revithoussa接收站),其中固定费率取决于外输容量,变动费率则取决于气化加工量。法国接收站的服务费同样包括两部分,但固定费率部分取决于实际LNG接卸量。
       以15日内气化加工1000GWh的LNG为例,不同接收站收费范围在0.81~3.87欧元/MWh,而同样体量的LNG从接收站进入管网系统的费用范围在0.15~4.64欧元/MWh。
       收费差别如此之大,与技术、规模效应、利用率和监管规定有关。在一些国家,NRA(NRA——National Regulatory Authority)允许接收站降低LNG接卸费,通过收取管道运输费来回收部分投资,构成了潜在的交叉补贴。

三、欧盟LNG接收站监管框架       所有接收站受欧盟法典管辖,具体细则即:“第三版燃气法案”、“715号燃气规章”(第二版于2011年3月废止)。
       欧盟25座大型LNG接收站中,只有6座豁免于TPA监管:英国的Isle of Grain、South Hook、Dragon,荷兰的Gate,意大利的Adriatic,法国的Dunkerque。
       虽然豁免监管的接收站只占少数,但合计接收能力占比高达37%。大部分接收站在“第三版燃气法案”生效之前建成(除英国Grain 4 接收站以外),因此大多数在上一届法案生效期间就得到了豁免。

3.1 “第三版燃气法案”和“715号燃气规章”
(1)第三版燃气法案
       第2.11条中对LNG终端的定义为“天然气的液化,LNG的进口、接卸、气化及辅助设施,提供气化过程所必需的的临时储存,及后续输送至管网系统的服务”,显然条款中并未单独列示LNG接收站的LNG储存服务。
       第12条规定“欧盟成员国要求LNG设施拥有者在考虑效率和经济性的前提下指定一家或多家运营商”。
       第13条规定“运营商的指定一旦完成,则需要符合环保、效率、经济性、可靠性等要求,操作和运营相关设施,不允许歧视性地面向使用者,特别是优待利益相关方”。
       第32.1条要求欧盟成员国“确保LNG设施的第三方开发(TPA)”,“公开收费标准、对满足要求的企业无歧视地开放”,收费方式和金额在实施前需要得到该国监管机构批准。
       第41.6(a)条指出,各成员国NRA的职责包括“提前修正、批准管道运输和LNG设施使用的收费标准”。41.10条也强调“NRA有权利在必要时,要求LNG设施运营方修正收费条款和条件,以确保TPA全程无歧视性”。
       第41.11条规定“任何对LNG设施运营方的投诉将诉诸监管机构,该监管机构将履行争议调解责任,限期2个月完成决议”。
       第23.2条对管道运营商也做出了要求“建立和公布无歧视性的LNG外输管道接驳费率,不得增加收费对LNG接收站的连接入网造成障碍”。

(2)715号燃气规章
       第15条规定“LNG设施运营商以所订立的公平、对等合同的条款为依据,无歧视性地向所有设施使用者提供无差别的服务”,并“将设施的使用数据、可使用情况等信息对外公开”,信息出版物受NRA监管。
       第15.3条要求LNG设施使用合同“不应获取套利性的收费”、“不得使用非标准的使用和收费周期,合同期不得短于一个自然年”。
       第17.1条规定“满足操作要求的情况下,要保证LNG设施发挥最大产能,以此为基础开展无歧视性的容量分配”,包括“设立合理的经济、效率指标来保障容量的使用”、“根据现货和交易中心的情况设置运营机制,保留应对市场变化的灵活性”,这便赋予了LNG设施运营商一定的自主裁定权。
       第17.3条对LNG设施容量的“囤积”作出了相关要求,包括“运营商在一级市场提供的容量交易不得延期”、“设施使用方可按规定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容量”。
       第19条对LNG设施运营商的信息公开作了详细规定,例如“条款意义明确、可量化、容易施行”,“公开所有LNG设施(无论是否豁免于TPA)的生产流入、流出数据,可使用容量信息,并与管道系统运营信息进行整合,保证每日更新”。
       第20条规定“所有LNG设施运营商留存信息五年,受国家NRA、竞争管理机构、欧盟委员会监管”。
       第22条要求“LNG设施运营商采取措施确保容量能够自由交易,同时推动交易的过程公开、透明、无歧视性”,“当收到使用方容量交易的通知后即刻进行确认”。
       第7条应用了部分欧盟国家的管网标准(NC——Network Code),例如将LNG接收站认定为入网点的收费方式。欧盟普遍认为LNG可以增强天然气系统的供应稳定性、安全性,因而对LNG入网费用设置了一定的折扣(第9条中有相关规定)。但在容量分配机制方面,NC标准并未纳入,唯一相关的内容是“管道运营商不允许在设施连接点对容量的使用设置障碍,例如在LNG接收站节点”。

四、受监管的LNG接收站

4.1 比利时Zeebrugge
  • 产能6.6MTPA(百万吨每年——Million Tons Per Annum),提供可预订的“窗口期”服务,包括:码头使用、储存、外输;
  • 优先分配长期服务,然后分配短期服务,按照“先买先得”原则(FCFS);
  • 容量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交易,交易双方须知会运营商;
  • 未出售容量、交易信息、收费标准定期发布,受比利时国家电力燃气监管委员会(CREG)监管;
  • CREG负责出台和更新各类服务的收费标准,例如2014年出台LNG转运收费标准、2018年出台小型LNG船靠泊收费标准,2019年对“窗口期”服务费进行调整。

4.2 法国Fos Cavaou、Fos Tonkin、Montoire
  • 产能分别为2.2MTPA、7.4MTPA、6.1MTPA,不提供特定期限“窗口期”,而是提供持续外输的“即买即卖”服务;
  • 容量已按FCFS原则基本分配完毕,根据月度LNG接卸计划保持常规运营,对外提供20~40天的连续供应服务;
  • 交易商每个月最多预订一次接卸服务,单次不超过1亿立方米,两次预订至少间隔20天,每个月的接卸服务总量不超过接收站产能的20%;
  • 收费结构和价格受法国能源监管局(CRE)监管,2018年11月CRE对三个接收站分别核减了3.5%、5%、4%的服务费。

4.3 希腊Revithoussa
  • 产能5.1MTPA,接收站的使用受希腊天然气系统的管网标准约束;
  • 服务范围:LNG接卸、储存、气化、注入管网系统。接卸和气化容量均可被预定;
  • 遵从FCFS原则,使用者提前45天提交申请,运营商5日内反馈,运营商有权驳回影响其公共服务、超过其供应能力的申请;
  • 收费受希腊收费监管机构的管控,使用者首先须缴纳天然气入网费,LNG设施使用费可依规按一定百分比向下游传递,2019年监管机构核定的这一百分比为75%。

4.4 立陶宛Independence FSRU 
  • FSRU(浮式储存和再气化装置——Floating Storage and Regasification Unit)产能2.9MTPA,容量分配按年度开展,每年4月25日公布,使用者提前30日申请,运营商5日内反馈,每年6月7日公布结果;
  • 申请材料包括:目的、合同内容确认、申请容量、销售证明等;
  • 收费标准受立陶宛国家能源及价格监管机构(NCECP)管控。气化服务费接受年度核定(2018年11月核定2019年费率标准),LNG转运服务接受5年一度的核定(2014年核定2015~2019年费率标准)。

4.5 波兰Świnoujście
  • 产能3.7MTPA,2016年5月,波兰监管能源机构(URE)赋予运营商Polski LNG公司液化、气化的经营权,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;
  • 2009年6月23日至2010年12月31日,2/3的容量(约合32亿方/年)分配至国有企业PGNiG;2017年10月,Polski与PGNiG达成协议,2034年前将气化容量全部分配给后者;
  • 运营商提供全套的气化服务:LNG船接卸、储存、气化、注气至管网。服务期限分长期、短期,长期服务可以持续一年,短期服务可以短至1天;
  • 收费方式受管控,价格包括固定、变动两个部分,固定部分与容量有关,变动部分依据实际LNG接卸量确定,而LNG转运和单独的LNG储存服务另外收费。

4.6 葡萄牙Sines
  • 产能5.6MTPA,运营商为Ren Atlantico。接收站受TPA监管,以气化外输能力来分配容量;
  • 容量分配按年度更新和预订,除合同方在合同到期前60日有特别说明外,合同都将自动更新。可以签订现货服务,但在容量有限的情况下使用竞拍模式确定对家;
  • 收费标准受波兰能源监管机构(ERSE)管控,2010年该机构确定了收费的结构和方式。

4.7 西班牙Barcelona、Bilbao、Cartagena等
  • 接收站的服务以气化能力为基础,容量按FCFS原则分配,最长年限为15年,容量申请需提交至由Enagás公司旗下的交易平台;
  • 交易商使用接收站开展LNG接卸、气化、储存、槽车运输前,必须持有与接收站的TPA合同;
  • 天然气管线运营商有义务保留25%的管道容量,服务于为短期合同;
  • 收费标准受管控,收费内容包括:LNG接卸(收费含固定、变动两部分)、LNG储存(收取变动费用、“超量”费用)、气化加工费(收取容量费、商品费);
  • 西班牙接收站的储存和气化加工费相同。但是,LNG接卸费差异显著,Huelva、Cartagena、Sagunto比Barcelona、Bilbao、Mugardos高出2倍。

4.8 意大利Panigaglia、Toscana FSRU
  • Panigaglia产能2.5MTPA、Toscana FSRU产能2.8MTPA,二者100%受监管,Adriatic仅有20%的产能受监管;
  • 目前意大利的LNG监管机制正在改革,拟在气化容量分配上引进市场竞拍,为使用者提供更加灵活的容量分配方式;
  • 运营商应在每年6月10日发布更新后的6~19年内待分配容量情况,6月28日后申请者草签容量分配合同,7月1日申请者通过竞价平台提交合同申请,由竞拍结果决定容量分配。

4.9 马耳他Delimara
  • 马耳他唯一一座FSU(浮式储存装置——Floating Storage Unit)接收站,由Electrogas公司运营,向岸上的气化厂输送LNG,气化厂向同样也由Electrogas公司建造的发电站提供天然气,整个项目使用年限为18年,接收站受TPA监管。

五、LNG接收站的监管障碍5.1 CEER的研究结果
       (1) 2017年欧洲能源监管委员会(CEER)的研究表明,LNG接收站监管的主要障碍包括:缺乏透明公开,仅有“捆绑式”服务为所有接收站均提供的,且服务的适用条件差异大;
       (2) 接收站运营商差异化地对待初级容量、二级容量持有者。使用者要求两类容量持有者的准入规则相同,而运营商辩称这将降低接收站的竞争力;
       (3) 研究发现收费标准差异显著,价格范围0.1~4欧元/MWh;
       (4) CEER要求各国NRA解决服务和收费方面缺乏透明度的问题,确保以本国和英语两种语言全面、准确、定期地发布更新信息;
       (5) 受豁免的接收站无需公开收费标准,而受监管的接收站则需公布收费标准,说明市场仍缺乏一个真正公平的环境。

5.2 欧盟的LNG策略
       欧盟强调LNG对增加天然气供应稳定性、灵活性的作用,并有利于降低对俄罗斯管道天然气的依赖,因此欧盟的政策和研究集中在如何降低LNG接收站的监管障碍,例如以下策略:
       (1) 确保必要的基础设施到位,使所有成员国都能从直接、或通过其他成员国受益于全球LNG市场;
       (2) 理顺内部市场,树立合理的价格标杆,吸引国际LNG入局,促进相关业务的投资;
       (3) 加强国际合作,推动供需双方的对话,促进自由、公开、透明的LNG交易市场,扫除贸易壁垒。

-未完待续-
特别感谢:感谢诸如OIES这样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的付出,让全球相关从业者有机会获得宝贵的知识和深刻的见解,向作者和相关研究人员致敬。

来源:LNG接收站专栏(微号:LNG_Terminal) 
编辑:华气能源猎头(微号:energyhunt)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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